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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殡仪馆:推行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发布日期:2022-12-05浏览次数:252

  (一)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公共投人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人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福利彩票公益金可以用于支持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二)加快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着力从实行政府奖励和补贴等方面出台更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

    (三)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各地要加大力度,对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的火化殡仪馆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公益性运营;按照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对遗体火化炉、遗体冷藏柜、遗物焚烧炉等殡葬设备进行改造,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火化殡仪馆,可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并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大力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四)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努力降低市场调节价。在财政设立殡葬管理专户,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纳人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所有收费项目(已经包括了5%的殡葬管理费),各殡葬服务单位都必须按标准及时收取并纳人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公墓封园后的墓园管理和设施设备更新,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五)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依法加强少数民族公墓和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已建公墓原则上不得扩大已占地面积,要探索公墓用地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公墓中、低档次墓穴建造比例应当占墓穴总数的80%以上;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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