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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殡葬服务一条龙: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16浏览次数:222

    1、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目前国内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占有取得。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之前,作为“义地”和祖坟等形式的农村墓地就己经普遍存在。农村墓地按照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时间点进行划分,分为改革之前的农村墓地和改革之后的农村墓地。因为中国农村坟墓的成份复杂、年代远近不一,所以改革之前的农村墓地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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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批取得。具有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经过审查、批准和备案等行政程序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了已故本集体组织成员形成的农村墓地,已故归侨、外籍华人形成的农村墓地,己故港澳台同胞归国形成的农村墓地,一些特殊情况中生者自用的农村墓地等。但是以上这些类型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及其变动却并不完善。第三,交易取得。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农村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作为自己及其近亲属的墓地,甚至将这些土地中自己占有的部分直接出租或者买卖给第三方,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违规行为也屡见不鲜。

    2、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规范的规定,以村民委员会为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在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益性公墓。自治州和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将农村公墓的建设也纳入到本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在制定公墓建设规划后应当经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民政部进行备案。但是各地村民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程序却并不完善,没有统一的相关规范。http://www.ktvp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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