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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殡葬服务一条龙:民政角色定位不当

发布日期:2022-12-16浏览次数:221

   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中承担主要职责,发挥主导作用,但现实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中却存在定位不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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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职责不清。我国当前的殡葬管理体制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许多殡葬管理处(所)依然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者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殡葬管理部门集管理权、经营权、执法权于一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殡葬管理处(所)不仅对本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还负责推行文明办丧,指导殡葬改革,同时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进行殡葬经营活动,集管理权、经营权、执法权三权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三重身份造成了殡葬管理处(所)角色模糊、不清,在执行职能时可能会裁判不公、管理不力,也可能会使“运动员”承担管理的同时享有某些特权。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殡葬管理处(所)不能集中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失去了改善经营、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群众权益难以保障。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有少数地方没有成立具有执法权的殡葬管理所,具体由没有执法权的殡仪馆来进行殡葬执法,殡仪馆服务人员与殡葬执法人员交叉工作,即算成立了殡葬管理所,也实行馆所合一,殡葬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与依法行政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的精神背道而驰,同时给群众造成“自己执法为单位拉生意”的误解。有些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单独成立了殡葬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工资却由私人经营的殡仪馆发放,使殡葬执法大队沦为殡仪馆打击竞争对象的“打手”,执法公平、公正形象大打折扣。

    三是职能错位。受传统政治行政体制影响,当前我国目前的殡葬管理体制还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存在着对殡葬管理职能认识不足,分工过细,部门职能设置不均衡、职责不清,造成了部门职能的错位。《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是民政局内设社会事务处,在社会事务处下设立殡葬管理处来管理殡葬服务单位;有些是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管理殡葬事务外,另外又下设殡葬管理所;有些地方则是民政局下设社会事务处和殡葬执法队伍。当前,全国有殡葬管理处(所)约6000家。但是,一些县、市没有成立独立的殡葬管理所,仍实行馆、所合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责任不清,权责不明,不利于殡葬服务与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常德市为例,目前,常德市城区殡葬工作有三套机构在进行管理,即常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常德市殡葬管理处和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管理层次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事务科为常德市民政局殡葬改革和管理的正科级职能科室,常德市殡葬管理处为管理全市殡葬改革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常德市民政局管理。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市殡仪馆、火葬场和万金公墓,负责常德市城区的殡葬服务工作,归日常德市殡葬管理处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分开,这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事实上常德市殡葬管理处和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都是独立法人单位,人事权、财政权及口常管理基本由常德市民政局直接管理,造成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一家独大,而常德市殡葬管理处只承担殡葬执法这一单项职能,对殡葬服务和县市的殡葬管理影响很少,由于无权限和专项资金,在夹层中求生存,想进一步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心有余而力不足,角色尴尬,地位尴尬。另外,由于常德市殡葬管理处长期专注于常德市城区殡葬事务管理,通过多年的殡葬改革,促使常德市城区殡葬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业务量逐年加大,2011年业务收入达到了2300万元,今年上半年业务收入1168. 26万元,其职工待遇也稳步上升,年收入一般达到了五、六万元,而常德市殡葬管理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实行阳光工资,加上无其他收入来源,一般的干部职工年收入仅三万元左右。体制的问题人为造成利益分配不均,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这已影响到了殡葬执法的公信力,成为常德殡葬改革一直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的内因。常德市殡葬管理处与常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也存在着职能重复,关系不顺等问题。总之,政府角色定位的不当,政事(企)不分的状况不利于社会管理行政效能的实现,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导致殡葬制度改革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http://www.ktvp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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